借款人突然死亡,债务该由谁承担?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偿?近日,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因债务人意外离世引发的继承人债务纠纷案件。
邵某在妻子去世多年后,经人介绍认识了罗某,二人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两年多。其间,邵某因个人事由和生意资金周转,向罗某借款9.5万元,并出具借条两张。2023年3月,邵某突发疾病死亡。邵某去世后,其子女以罗某所住房子是邵某生前所租为由,强行让罗某搬离。罗某要求邵某的子女偿还其父生前的债务,但遭到拒绝。
要债无果后,罗某将邵某子女诉至禹州市法院。2023年5月,法院审理后判决邵某子女在继承邵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罗某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邵某子女迟迟不履行判决内容,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法院的判决仅在形式上确认了罗某的债权,且邵某子女坚称所继承的邵某生前公司盈利模糊,其价值无法确认,导致这一判项缺乏执行力。法院只能冻结查封邵某子女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但罗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迟迟得不到清偿。
2024年3月,邵某子女以“对父亲的借款并不知情,不应偿还父亲所欠下的债务”为由向禹州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展开核查,认为邵某向罗某借款时出具的借条、转账凭证足以认定邵某与罗某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邵某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邵某死亡后,其子女作为法定继承人,在庭审中均未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应当履行相关法律义务,其子女应偿还邵某的债务,法院支持罗某的诉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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