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父母代子女签署保险单的情况并不少见。李某的母亲在2010年3月26日为李某购买了一份A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分红型)”,保单约定每年缴费3000元,缴费期限10年。投保单上的签字并非李某本人所签。
然而,李某后来在2018年9月的《保全业务受理单》和《补充告知问卷》上签字确认,并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缴纳了当年保费3000元。其余保费由其母亲账户或以现金形式缴纳。2021年,李某办理了退保手续,并领取了分红和现金价值。
李某认为保险合同并非本人签字,合同不成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保险公司退还已缴纳的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已经连续缴纳十年保费,其中有一期是通过自己银行账户付款。此外,她在2018年9月1日的《保全业务受理单(复效活动专用)》和《补充告知问卷》上签字确认,并领取了分红以及办理了退保手续,领取了现金价值。
因此,即使最初的《个人保险投保单》不是李某本人签署,她的后续行为表明她对代签字行为进行了追认。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以保险合同不成立为由要求退款付息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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