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带薪如厕"近4小时被解雇 长时间滞留引争议!员工李某因长时间“带薪如厕”被解雇,这一事件引起了广泛关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最近审理了此案。李某在一个月内14次长时间超过1小时滞留在卫生间,单次甚至接近4小时。A公司多次联系未果后,调取办公区监控核实情况,以严重旷工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于2010年10月入职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并于2014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认了2020版《员工手册》。该手册规定未经审批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李某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为痔疮需要临时护理,并提交了配偶网购药品记录及住院手术记录作为证据。然而,他在事发期间并未向公司说明病情或申请病假。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
监控显示,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十余次滞留卫生间超过1小时,远超合理生理需求范围,符合《员工手册》中“擅离岗位超过一定时间”的定义。虽然李某提供了购药和手术记录,但这些行为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解雇后,且他未通过正规渠道请假。此外,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并无类似滞留行为,表明其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由于他的岗位需随时响应工作需求,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
关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A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其中规定。A公司在解除合同时履行了告知工会的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合法,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人民币3万元。此案不仅体现了司法裁判在劳资纠纷中的平衡,也彰显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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