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意互助”
下班后顺路搭载同事回家
若发生交通事故
车主需要担责吗?
近日
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宋某与刘某同在某店铺上班,从事销售工作。2024年10月22日晚,宋某下班后,刘某出于好意驾驶两轮电动自行车载宋某回家。
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
由南往北行驶
至安乡县深柳镇某路段的
右侧直行道时向左转弯
与道路左侧同向直行
由张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
造成宋某受伤
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
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宋某、张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某被送往安乡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60日。期间,刘某向宋某赔偿了77899.50元(含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的19800元)。
之后,双方因后续赔偿产生分歧,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刘某赔偿其剩余损失189531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且存在违法载人行为,继而引发案涉交通事故,刘某具有过错,其行为与宋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刘某作为侵权人应对宋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电动自行车后座只能搭乘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其作为成年人搭乘具有违法性,放任危险结果发生,与其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等多种因素考虑
酌定刘某承担70%责任
宋某自担30%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刘某赔偿宋某
各项损失共计82731.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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